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qū)別(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qū)別 通俗)
什么是一般責任,連帶責任
一般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消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只要有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事實,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發(fā)生效力,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不論債權人是否就債務人的財產實行強制執(zhí)行。
二者的區(qū)別在于:
一是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二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于連帶債務的法律規(guī)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三是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zhí)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zhí)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四是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guī)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五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連帶責任和一般責任
法律主觀:
一、共同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qū)別有哪些
(一)連帶責任是指任一債務均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債權人既可以向所有債務人提起訴訟,也可以只向其中一個債務人提起訴訟。被起訴的單個債務人可以再向其他債務人追償。而承擔共同責任的所有債務人,只對其應該承擔的部分債務負清償責任,對其他債務人應該承擔的部分債務不負清償責任,也就不能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二)債權人對承擔連帶責任的所有債務人,既可以同時起訴,也可以先后起訴;既可以起訴一人,也可以起訴數人直至全體債務人。因此主張連帶責任的訴訟以普通共同訴訟為常態(tài),必要共同訴訟為例外。在審判實踐中,債權人可選擇債務人,債權人只起訴連帶責任人中一人或數人的,法院可不追加未被起訴之人為被告,但是為了便于調查取證,防止在執(zhí)行過程中被起訴的債務人執(zhí)行能力變化以致喪失,原則上應追加其余債務人參加訴訟,否則對未追加參與訴訟的債務人不得強制執(zhí)行。而債權人對承擔共同責任的所有債務人,必須同時起訴全體債務人。因此主張共同責任的訴訟,應當是必要共同訴訟。
(三)承擔連帶責任的所有債務人中的一人對同一債權人清償了全部債務時,就免除了其他債務人的責任。而承擔共同責任的所有債務人中的一人對同一債權人清償了部分債務時,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的責任。
(四)承擔連帶責任的所有債務人中一人死亡,不影響其他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而承擔共同責任的所有債務人中的一人死亡時,除非有義務繼承人,其應承擔的債務也隨之消失。從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概念、聯系與區(qū)別可以看出,連帶責任一定是共同責任,但是共同責任不一定是連帶責任。在連帶責任的訴訟中,法院應判決各被告對原告連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不能在判決主文中確定各自責任承擔的先后順序。但對于補充責任的訴訟,則應先判決其他債務人尤其是主要債務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補充責任人承擔。
二、連帶責任的執(zhí)行方式有哪些
(一)同時式執(zhí)行。即對兩個以上的連帶責任被執(zhí)行人實行同時發(fā)執(zhí)行通知書,又分為兩種方法,一是對各被執(zhí)行人同時采取全額執(zhí)行強制措施,然后合并被執(zhí)行財產,完成法律文書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執(zhí)行法,即按照法律文書指令的給付內容先分到各被執(zhí)行人頭上,然后根據執(zhí)行情況進行相加來完成執(zhí)行指令。此種方式適合各被執(zhí)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二)選擇式執(zhí)行。即對一般連帶責任的被執(zhí)行人,在查明各被執(zhí)行主體的履行能力后,擇其易于執(zhí)行的被執(zhí)行人先執(zhí)行,該方式執(zhí)行效果明顯,執(zhí)行周期短,實踐中較為常見。此種執(zhí)行方式的后果是產生被執(zhí)行主體之間的追償權,也是特別容易引發(fā)抗法和信訪案件發(fā)生的一種執(zhí)行方式。
(三)轉換式執(zhí)行。即根據具體案件靈活采取前兩種方式并據案情隨時轉換執(zhí)行方式。
三、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三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從《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賠償金,必須滿足兩方面的條件:一方面是勞動者存在違法或違約行為,即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或競業(yè)限制義務;另一方面是勞動者的違法或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的區(qū)別
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的區(qū)別如下:
1、概念上,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實現流程上,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后,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債務人被強制執(zhí)行后仍未能清償的,則保證人對未受清償部分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中: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一并承擔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怎么區(qū)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的區(qū)別:
1、概念不同,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實現流程不同。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